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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四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本站时间:2026-07-01 18:06

案例1: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丰阳煤矿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2026年4月8日至9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丰阳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9条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分别为:1.2211底抽巷揭石门区域抽采支管未安设放水装置;2211下底抽巷5号钻场处抽采主管路积水,抽采管路最低点未安装放水器。2.-16m东边界下山掘进工作面下部未设置挡车装置。3.2212综采工作面下顺槽一部和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主斜井强力皮带3号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滚筒下风侧CO传感器报警值设置为24ppm,不符合“进风巷中的带式输送机CO传感器报警值应设置为10ppm”规定。4.2211下底抽巷5号钻场处压风自救装置无风。5.2211上顺槽掘进机后部照明灯故障。6.2212综采工作面第36、47和81架液压支架工作阻力分别为10MPa、12MPa和20MPa,均小于《2212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7.查询煤矿复合灾害监测预警显示:2026年4月7日00:45-1:05,12105综采工作面一部带式输送机转载点处,卸煤时洒水喷雾装置未打开。 8.-16m水平运输西大巷瓦斯抽采管路与3处照明电缆(非本质安全型带电物体)接触;2211下底抽巷瓦斯抽采管路与2处监测监控电缆(非本质安全型带电物体)接触。9.2214下底抽巷掘进工作面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缺少工业视频摄像仪;2211上顺槽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缺少工业视频摄像仪。

上述第1-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4-6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第7-9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上述第1-3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第4-6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处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第7-9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规定,处肆万伍仟元整罚款。

综合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情节,对该矿合并处罚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案例2:巩义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对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案

2026年4月13至17日,巩义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对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1条违法行为:二号变电所防火门外未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案例3: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对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并归档、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6年4月16日-17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郑宏鑫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1.安全生产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预案》;2.11采区泵房变电所入口未安装防水防火密闭门。 

第1项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有关规定,处壹万陆仟元罚款。第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叁万元罚款。综合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对该矿合并处罚肆万陆仟元罚款。

案例4:登封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带班等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案

2026年4月16日,登封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河南国电能源东祥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1.2026年4月12日四点班带班领导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2.矿井3月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3.12061上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转动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1项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的规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每季度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规定;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第1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处壹拾壹万伍仟元罚款。第2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有关规定,处捌万伍仟元罚款。第3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处贰万伍仟元罚款。综合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拟对该矿合并处罚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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