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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 郑州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2023-02-13 16:44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 郑州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23〕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郑州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郑州市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29号)精神,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现就开展郑州市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树立“三标”意识,围绕促进产业发展,以强化应用技术研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强化股权投资服务、集聚培育创新人才为目的,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搭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汇集,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支持产业协同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形成以创新带动企业群体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新局面,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在中原更加出彩中出重彩、河南崛起中起高峰提供产业支撑。

(二)建设目标

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及未来产业培育,在每一个行业建设一家产业研究院;2023年,培育建设10家左右郑州市产业研究院,推进已获批的5家省产业研究院按照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一批研发课题和攻关项目,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产业创新示范效应;到2025年底,培育建设50家郑州市产业研究院,争创20家省产业研究院,形成较完善的产业创新体系,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二、建设任务

(一)强化应用技术研发

面向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支持产业研究院采用自主开发、联合攻关、海外并购、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展应用型核心零部件、先进技术工艺、关键材料、产业基础技术等关键共性技术的攻关,破解行业关键技术供给瓶颈,加快技术迭代,形成领先的行业技术优势,助推行业龙头(头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产业链延链、强链、补链、扩链,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带动产业全面升级。

(二)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

通过开展应用型核心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发明专利和技术标准,提升产品性能和附加值,打通“政产学研金服用”渠道,推进专利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做强优势,补齐短板,加速供应链本地化。优先将《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公布的创新成果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目录。鼓励产业研究院成立由科研团队持股的轻资产、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科研人员携带创新成果创新创业。

(三)强化股权投资服务

推动产业研究院平台化发展,围绕产业主攻方向,筹措产业发展资金,对产业链条关键企业和成果转化企业予以股权投资,培育发展一批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鼓励省、市两级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其他来源资本以适当比例参股出资产业研究院及孵化衍生企业。

(四)集聚培育创新人才

发挥产业研究院的平台作用,支持产业研究院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对接合作,以“人才+项目”模式,建立柔性引才引智机制,打造开放人才生态圈,健全重点科研课题、重点项目与重点人才对接机制,吸纳、集聚、培育高水平领军人才、复合型人才和创新团队。对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创新项目择优予以资助,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有机融合,营造充满活力的创新氛围。

三、组建形式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原则,围绕行业发展的技术需求和竞争力提升建设产业研究院。组建形式上,由行业龙头(头部、骨干)企业或在某个行业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研发机构牵头,拥有优势学科的高校、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核心上下游企业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以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可采取法人或依托牵头单位的形式组建。

四、管理机制

加强绩效管理,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原则,建立产业研究院综合绩效评价考核机制。依据产业研究院研发投入力度、科技成果价值、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人才培育引进、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每年对产业研究院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对承担“揭榜挂帅”任务、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专项转化突出的产业研究院予以重点支持。

五、支持政策

(一)产业研究院挂牌后,从次年开始,根据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等次,由市财政给予产业研究院(法人形式)或依托牵头单位科研经费补助,金额不超过产业研究院资金投入的50%。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补助,连续支持3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与产业研究院合作设立产业转移孵化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对产业研究院衍生孵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高管和投资经理层面,实施投资项目跟投,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推进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产业研究院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三)支持对产业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对直接获得投资的未上市衍生孵化企业,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10%给予股权融资补助,单个企业本项年度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产业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业上市融资。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合计给予1000万元奖励,其他境内上市企业合计给予800万元奖励,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实施;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同时符合“千企展翼”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河南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同时符合“千企展翼”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利用债券或票据融资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产业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同等条件下,财政资金优先支持产业研究院及衍生孵化企业实施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等各类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产业研究院研发的创新产品进入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条,对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目录、国家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业研究院获得的发明专利,其专利产品在2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照销售收入2%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产业研究院积极开展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引进和研发,对产业研究院引进和研发的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已获得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金支持的,分别按照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给予1:1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对产业研究院研发的专利,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专利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产业研究院研发专利开辟专利授权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产业研究院参与制订、修订各类标准。对其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要参与单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等到产业研究院兼职,经所在单位同意,承认其工作业绩,并作为考核和职称评定的相关依据;在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支持教师、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产业研究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十一)产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享受省、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对产业研究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郑三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分别享受优先安排等支持政策;为在郑州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签证、长期居留许可、永居证提供便利服务;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研究院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对于科技研发和创新成果突出的科研人员,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破格要求的,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对重大科研成果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试行给予期权股权激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产业研究院

(十三)在产业研究院建设及资金支持过程中,按照《审计法》及相关财经法规、财经纪律进行审计。凡过程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研发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项目资助失败或未达到建设目标追究决策、管理责任。对潜心研究、扎根创业的产业研究院给予充分信任,建设过程中确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探索性失误或失败,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四)优先保障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项目用地指标、煤电油气运等各类生产要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政府统筹推进产业研究院建设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协同开展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及时研究产业研究院建设领域、支持政策、绩效评价等重点工作和推进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工信局具体负责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重点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处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投资、人才引进培养、软科学研究、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区县(市)统筹各种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和发展,制定本辖区或本部门扶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政策措施,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三)创新体制机制

探索产业研究院组建模式,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支持产业研究院实施技术创新市场导向、项目制管理运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市场决定创新报酬的运作机制,深入对接市场需求,科学论证,自主立项,联合攻关,探索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的运作模式、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郑州市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产业发展创新生态,引导和规范郑州市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研究院是围绕促进产业发展,由行业龙头(头部、骨干)企业或在某个行业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研发机构牵头,拥有优势学科的高校、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核心上下游企业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以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

第三条 产业研究院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应用研究“从1到100”的跨越,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无缝衔接,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产业研究院总体规划和布局,批准组建产业研究院。

第五条 市工信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市产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牵头制定产业研究院管理制度,搭建服务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工作架构。

(二)研究制定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和推动政策落实。

(三)提出拟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名单。

(四)对已组建的产业研究院进行过程管理,牵头组织产业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审定,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市政府交办的关于产业研究院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研究院的推荐和建设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产业研究院申报方案初审、推荐等工作。

(二)制定本辖区或本部门扶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和作用发挥的政策措施,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三)指导本地或本部门产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和发展。

(四)配合做好产业研究院年度报告、绩效考核、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立法人的产业研究院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职责,负责产业研究院建设任务落实和日常运行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研究院由牵头单位负责产业研究院的建设和日常管理,财务独立核算。主要包括:

(一)积极探索符合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多样化组建模式,并根据产业研究院组建类型完成相应的注册登记(指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性质单位)。

(二)组建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及服务支撑机构,建立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促进产业研究院科学决策、独立经营、自主管理、高质量发展。

(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四)健康运行产业研究院的技术开发、产业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相关产业领域头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内外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某个行业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研发机构。

(二)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近5年内参与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或牵头完成的项目获得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试点示范等。

(三)近三年应持续保持较高研发投入水平。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近3年研发经费支出占累计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不含财政支持经费),近3年研发经费支出累计支出不低于500万元。

(四)拥有拟建产业研究院方向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及人员队伍,能够承担产业研究院建设所需人力、物力及财力投入。

(五)参与组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行业龙头(头部、骨干)企业或在某个行业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研发机构,以法人形式在我市成立产业研究院,牵头单位须具备第八条所设相关条件。

第十条 组建程序

(一)申报与推荐

申报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择优向市工信局推荐,鼓励驻郑央企牵头组建产业研究院。

(二)遴选

市工信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政府提交拟组建产业研究院名单。坚持错位发展,一个行业领域原则上只布局一家产业研究院。对获批市产业研究院择优推荐申报省产业研究院。已批复的省产业研究院可享受市产业研究院相关扶持政策。

(三)建设

市政府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按照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完善治理体系,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要求

(一)产业研究院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年初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所在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产业研究院面向所在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孵化,为所在行业领域提供科技创新相关公共服务。

(三)产业研究院应充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成果,制定清晰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制定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产业研究院应坚持市场化运营机制,积极探索自我造血循环发展的商业模式,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研究院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市工信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产业研究院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产业研究院承担产业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产业研究院从研发投入力度、科技成果价值、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人才培育引进、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次年不得申报相应财政支持。

第十四条 已批准组建的产业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四)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六)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

对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产业研究院。对违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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