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5-05 00:00  

        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中小企〔2014〕38号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3〕4号),加强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我市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豫工信〔2010〕330号),现制定《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 〔2012〕8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3〕4号),引导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建立在产业集群或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共性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管理、设备共享、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具有示范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四条 服务平台建设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服务平台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以中小企业聚集的产业集群、区域集群和园区为重点,骨干或龙头企业为主要依托,统筹本地区中小企业产业发展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布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原则。充分发挥骨干、龙头企业技术研究中心的作用,利用他们现有的技术力量、基础设施和设备,本着“有效整合产业人才、技术资源,有利于机构自身发展”的原则,着眼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四)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化原则。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服务平台,要把承担政府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既要讲求社会效益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实现良性循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原则。服务平台建设,应从当地产业和企业的实际出发,克服盲目性、注重实效性,重点推进有需求、有条件、有前景的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平台自身要加强与中小企业的联系,了解企业的服务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功能。

        第六条 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平台的作用,用三年时间,在中小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示范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培育服务品牌,使服务平台的布局更加合理,特色更加突出,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第七条 申请认定服务平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据产业优势设立服务平台。设立服务平台的行业必须是当地的优势产业,或已具备较大规模的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

        (二)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设立服务平台的单位应是依法注册,独立运营两年以上的法人单位。各种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合理,收费票据合规;向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服务设施完备,服务能力较强。具有与服务内容相应的服务场地和设施,大专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备某种或多种公共服务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服务业绩明显,用户满意度较高,近两年服务企业的户(次)数稳定增长,年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0家,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第八条 服务平台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九条 申报服务平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

        (三)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审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六)员工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和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长期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合同,用户满意度反馈情况;

        (八)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十)县(市、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获得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一)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二)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上报一式两份及电子版。相关表格及文件可在中国中小企业郑州网zz.smehen.gov.cn下载。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中国中小企业郑州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授予“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统计表》,服务平台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及《郑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测评,对已经冠名的服务平台,如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服务平台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除撤销冠名外,暂停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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