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0-17 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郑中小企〔2014〕120号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

        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五年多努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但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和民意调查,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和关联交易的查处力度。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严禁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发放高息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二、加强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小贷公司不得向包括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发放贷款。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的规定。小贷公司向客户发放贷款,必须将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到期还款时应从借款人账户将本息以转账方式划转至小贷公司账户。小贷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收取本息等相关费用。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各县(市)、区要严格监督执行单户小额贷款标准,使小贷公司真正体现“小额、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

        三、严格股本结构管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的认定指导,真正引导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诚信度高的企业家投身于小贷事业。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但不得低于5%。

        四、严格行业准入管理。通过招标竞争方式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资格,选拔更加优质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科学合理地提高试点质量。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新兴战略行业企业和传统优势骨干企业,出资设立两类机构。限制房地产开发和“两高一剩”行业,以及没有实体经济支撑主要从事贸易、投资、担保、典当、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企业出资。

        五、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小贷公司除大股东外的其它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六、严格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小贷公司中高层(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不得兼职或有不良从业记录,其任职资格由省工信厅审查。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需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小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需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核,报省工信厅批准并备案。省工信厅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对小贷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任职考核、诫勉谈话等制度。省工信厅在批准小贷公司筹建前,将组织拟任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总经理进行应知应懂考试和约谈,考试和约谈合格,方可批准筹建。

        七、严格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为体现服务“三农”宗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小贷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不得发放高息贷款,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八、完善小贷公司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开展对小贷公司的评级和分级监管工作试点。在总结既有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小贷公司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对评为最高等级的小贷公司在监管方式、年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及时、严肃查处辖内小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善行业退出机制。通过监管系统、行业年审、监管评价、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暴力催贷的,以及经营不善、连续六个月不开展业务、亏损严重的,采用注销、变更等形式,限期退出小贷行业。

        十、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每个县(市)、区明确1-2人专职监管人员,建立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风险防控制度和风险处置制度的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要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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