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0-30 00:00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郑中小企〔2014〕125号

各县(市、区)担保行业监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管,规范其经营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公司风险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工信明电〔2014〕14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利用两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经营及从事民间融资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治理,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一)注册资本金不实的问题。是否存在资本金不实、虚报注册资本、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或通过应收账款、委托贷款、其它投资等方式变相抽走资本金,或将资本金超比例投资或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问题。

        (二)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是否存在不落实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未专户专管,与其他账户混用,或挪用、占用担保客户保证金从事委托贷款、高风险投资等问题。

        (三)违规关联担保、贷款和账外经营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关联担保、贷款、账外经营,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民间融资提供或变相提供担保的问题。

        (四)民间业务或互联网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问题,或为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提供担保、贷款等活动,民间业务的数量、涉及金额及合规性或采用互联网P2P平台开展业务情况。

        (五)超比例投资或提取准备金情况。超比例、超范围或跨区域投资或未足额提取准备金等情况。

        (六)股东出资和高管任职情况。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背景、注册资本真实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质等情况再次进行梳理,并合理判断其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真实动机。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重点。

        (一)范围。

        全市取得省工信厅审批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重点。

        1、已经开展各种形式民间借贷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关联方设立或控制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及P2P平台等理财类关联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3、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4、长期没有开展业务或融资性担保业务量较小,但有进行其他融资服务业务迹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排查时间和方法

        此次风险排查治理,在各级联席会议或担保整顿小组的领导下,由属地管理部门组织,从10月25日至12月底,集中两个多月的时间,采取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行政检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暗访调查相结合、业务分析与专业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今年以来发生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资本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逐户排查,边查边纠,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排除风险隐患。排查结果务于12月25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筹划。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把此次风险排查工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优化行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紧密结合辖区实际,根据排查内容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计划,为排查顺利实施提供遵循,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明确责任,确保效果。

        (二)认真细致,排查彻底。要严格按照排查计划和内容,逐机构、逐笔业务地排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可通过明查暗访、群众举报和专项审计等多种渠道,收集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尤其是对股东背景比较复杂、关联企业较多的公司的风险情况要摸准查实,尽快摸清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底数,实施分类监管,明确日常监管重点,对重点企业,增加现场检查的频次,要把暗访作为发现风险的重要手段。重点关注融资担保机构与其股东单位的往来款项、对关联企业的股权投资情况,防止担保机构以此抽逃资本金。加强对担保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或关联方的监管,掌握其设立理财类公司的情况,防范担保机构为理财类公司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风险。对已出现超比例、超范围投资问题的担保机构,要责令其尽快降低对外投资比例,调整投资类别以达到监管要求;要坚决取缔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边查边纠,认真处置。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进行梳理分类,边查边纠,依法及时处置。对风险底数不清、隐患多的机构,要立即暂停其业务,及时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撤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防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对可能会出现较大风险的机构要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预案,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双控制;对非法集资或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属于重大风险事件的,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做好后续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四)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近期部分省份和我省个别地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既要关注传统风险形式,又要认真分析新的风险表现形式和特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敏感度,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对于还未制定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的机构,要督促其尽快制定,明确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并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尚未设立专户专管的机构,要督促其尽快开设相应账户,实行专管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对于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严厉查处。

       联系人:杨建威 联系电话:0371-67178703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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