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0-30 00:00  

关于做好全市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郑中小企联〔2014〕5号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金融服务办公室: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9部门《关于做好全省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豫工信联〔2014〕447号)精神,为优化全市担保行业发展环境,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摸底排查经过近三年规范整顿,一大批担保机构通过变更、注销、吊销等方式退出了担保行业,我市担保行业正逐步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但仍有部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各地要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将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登记造册,做到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二、清理规范意见

        (一)做好变更退出工作。根据河南省担保整顿办《关于做好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豫担保整顿办〔2012〕8号)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引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对不再从事非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企业,通过变更行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退出担保行业,对成立后未开展业务并且不再经营的企业,引导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做好移交查处工作。加大对高风险担保机构的监控工作,对出现资金链断裂引起重大社会风险的、实际控制人和组织者外逃或者有藏匿资金行为的担保机构积极采取措施,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立案查处。

        (三)做好名称规范工作。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如实际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就在名称中标明是担保公司;如实际不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公司名称中则不再保留“担保”字样,比如实际以贸易为主营业务,在名称中标明贸易公司;如果实际以小贷业务为主营业务,引导其合法合规转型小贷公司;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如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或“工程担保”或“工程履约担保”等。

        三、强化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办法,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加强诚信记录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各地要以此次清理规范为契机,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

        (三)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各县(市、区)在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过程中及清理规范完成后的日常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外部监督作用,适时引导主流媒体对清理规范工作和担保行业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四、严守风险底线

        (一)风险底线不能突破。要对目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高度警惕,切实防范集中清理规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切实防范完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线。

        (二)加强风险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风险点进行充分的预判,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在处置风险事件时,要重视处置的效率和质量,关注如何保全资产和防范关键人员的外逃、自杀、销毁证据等,关注可能引发的公众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公众的合理引导、尽可能的减少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损失,防范风险向担保体系外蔓延等。

        (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对清理规范中引发群体事件、可能危机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等重大情况,要在24小时内向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中小企业、工商、公安、处非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要真抓实干,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务求实效。

        (五)按时完成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工作要尽快完成,10月17日之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报送清理规范情况,包括:清理规范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包括已采取的清理规范措施和制度建设等)、存在的问题、难点和风险、下一步工作建议(包括辖内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以及对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议,包括制度建设、管理机制等),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对迟报的县(市、区),将通报辖区政府。

        附件:××县(市、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情况表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商务局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郑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附件

××县(市、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

担保机构情况表

序号

  

数量(家)

(数量/余额)

占比(%

1

清理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100%

1.1

清理前真正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数量

  

  

1.2

清理违法违规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2

清理后(20149月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2.1

清理后主要经营工程履约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2.2

清理后主要经营诉讼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2.3

清理后主要经营其他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100%

3

清理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非融资性担保在保责任余额

  

  

3.1

清理后主要经营工程履约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在保责任余额

  

  

3.2

清理后主要经营诉讼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在保责任余额

  

  

3.3

清理后主要经营其他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在保责任余额

  

  

调表说明:1.11.22.12.22.3的占比是指该项占1项的比例;3.13.23.3的占比是指该项占3项的比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