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
来源: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时间:2005-01-15 00:00  

(2003年6月17日)

郑发〔2003〕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1、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为突破口,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的原则,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实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实现总量上规模、结构上层次、质量上水平、实力上台阶。
        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目标:争取在3年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再上一个新台阶,到“十五”末,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由2002年的40.6%上升到50%以上。
        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
        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充分给予投资者自由进出的空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私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外,其他行业和项目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要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为突破口,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放宽投融资限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投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车站、园林绿化、交通、能源、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等社会事业发展。要重点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物流业、会展业、中介服务业、旅游业、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医疗产业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股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扩充地方金融机构股本,增强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能力。
        民间投资不受户籍、不受区域、不受投资规模、不受行业发展比例的限制,只要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及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安全和环保的要求,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4、提高个体私营企业设立和变更登记效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现有的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全面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制度。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内、私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毕。对科技人员和分流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条件暂不成熟的,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政策。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到位。推行网上年审,逐步实现企业网上申报、审批、年检和备案。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商户和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实行年检备案制度。
        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5、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权利。凡确属个人投资,过去曾冠以“国有”、“集体”企业的,凡投资者提出财产甄别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以恢复企业性质,保障投资人权益。在工商联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服务中心,设立维权服务热线,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及时受理,并且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6、下大力气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除法律法规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凡规定有收费幅度的,一律从低收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执收公务证》,填写《缴费登记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凡不出示证件,不登记的,企业有权拒交。继续完善和认真实施《收费明白卡》制度。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执收部门先公示后收费,按《收费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分账核算。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暂行规定》(郑政文[2001]23号),防止多头和重复检查,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公有制企业推销产品,吃拿卡要。禁止对非公有制企业规定采购渠道。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压价购买其产品。禁止强行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禁止行政执法部门雇用临时人员执行公务,禁止任何部门将行政职能范围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变相乱收费,同时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对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纠风部门举报。凡是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被举报有违犯上述规定行为并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7、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按政策规定将非公有制企业纳入保障范围,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执行统一政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税法规定在税前列支。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在市内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正常流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购买、兼并、租赁、控股、参股、承包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优惠。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各项地方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予冲销;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经过上述减免后的其余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在优势互补和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有制企业在收购和兼并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其他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涉及房产和土地变更的,参照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实施兼并的有关政策执行。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为行政划拨的,被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后,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方式。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以用于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可采用租赁制。在办理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缴纳,延缓期限和首付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可以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有偿使用。
        9、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非公有制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年度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的,每签订一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8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
        10、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时,需要对土地、房产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降低收费标准。其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收取资产评估费不超过0.5万元;1000—5000万元的收取资产评估费1—1.5万元;5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的收取资产评估费1.5—2万元;1亿元以上收取资产评估费3万元。
        五、营造非公有制企业良好经营环境
        
1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市级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经贸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2、大力扶持、培育各类特色的区域型经济。对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小区,各级政府要在项目安排、土地使用、资金支持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共同组建销售实体、服务型组织、测试中心、新产品开发研制中心等途径,实现品牌联合,发挥区域专业化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各县(市)、区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经营,园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并实施配套优惠政策。
        13、大力扶持、培育优势骨干企业。按照“择优扶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原则上每两年都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调整和确定一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对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人才、资金融通、技改立项、用地用电、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项目,优先安排推荐上市,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和省的有关扶持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列入各级政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竣工投产后,可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竞争力、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私营企业或大型股份制企业集团。
        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重点服务,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方面,市有关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代理或陪同服务。
        14、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优势产品为龙头,通过品牌合作、贴牌生产、配套生产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有可能占据未来国内外市场制高点的名牌产品,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效益的名牌企业群体,提高郑州产品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全国驰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15、进一步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服务。对市确定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信用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主办银行和驻厂信贷员制度,给予一定的授信贷款额度,满足企业的贷款要求。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抵押率和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保持一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
        16、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引进先进技术,更新技术设备,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引导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凡申报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并获认定的,市财政按省扶持经营额度的50%给予相应支持,用于技术开发研究。
鼓励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并由投资各方约定,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支持范围。
        17、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人才以及急需的专门人才,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人事代理、继续教育等服务,解除非公有制企业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方面的后顾之忧。非公有制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社会化鉴定,通过评审、考试、鉴定取得的任职资格,聘用单位应予承认。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可推荐为省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津贴。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在一定年限内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
        18、非公有制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批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由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条件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9、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所研究开发的产品被鉴定为国家、省级新产品的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50%对企业实施补贴,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务政策规定的,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费用凡有国家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七、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20、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鼓励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采用多种方式,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从政策法规、产品开发、企业发展、营销策略等方面进行培训教育,提升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企业的整体素质。要引导企业推进制度创新,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从家族管理向现代化企业管理转变。
        21、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完善统计体系。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能够客观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及运行情况,并定期发布,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必须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22、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工商、质监、税务、公安和金融等相关部门,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尽快建立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包括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在内的服务于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
        23、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组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服务机构要与现行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私营企业信息网站,及时为企业提供本市的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企业产品供求以及国内外的最新经贸动态。
完善司法服务。法院应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并加大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力度;检察机关应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强犯罪防范提供条件,并积极查处企业内部的侵权案;法制机构须及时、依法处理非公有制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公安部门应严肃处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司法部门应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24、积极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鼓励省内外知名大中型私营企业到郑州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对外来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指派专人提供领办、帮办、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外来投资者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成立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担保服务。同时要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开展会员制和其他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鼓励各种保险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经贸、财政、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2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工作部署中要摆在突出位置。要理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对策,指导非公有制经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取向健康发展。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时,应邀请非公有制企业代表人士参加。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的设定及标准调整,有关部门应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物价部门举行的价格听证会,应邀请非公有制企业代表参加。
        27、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为了及时、准确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每人要联系若干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并定期到企业调研,切实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28、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加入中国共产党。继续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动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引导他们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做合格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积极维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同时,鼓励各行业依托优势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组建、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的协调、协作和自我管理,自觉抵制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29、为了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表彰大会,对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除在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上宣传、表彰先进事迹外,各级政府要从税收增量中拿出专项资金,对发展快、纳税多、贡献大的企业家进行重奖。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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