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加强工业企业集约用地的意见
来源: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时间:2005-08-11 00:00  

郑政文〔2005〕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业建设用地管理,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提高我市工业建设项目集约用地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工业建设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的关键时期,并面临着东部产业转移和国际资本加快向内地拓展的难得机遇。但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如何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课题。面对这一日益加剧的矛盾,各级、各部门要在实现中原崛起的大局下,站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落实科学发展观,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全面构建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原则,创新工业建设用地管理方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原则,在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内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通过建设使用科学性、协调性、适用性相统一的标准厂房,发展用地集约的专业市场和物流业,加速我市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具体要求
       (一)按照产业集聚、企业集中、土地集约的总要求,对于选址在郑州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巩义、登封、新郑、新密、荥阳等扩权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投资额低于4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其他区域范围内,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对不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以及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装、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行业,原则要求统一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标准厂房。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其按标准厂房建设。
       新建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容积率要达到1.2以上,行业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容积率应达到1.0以上,绿地率控制在15%左右。
       严格限制标准厂房用地的用途变更。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置换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以盘活存量为主。存量土地包括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未供土地、工矿废弃地、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规模及实施情况实行有序供地。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对标准厂房建设要纳入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并可依照“以销定产”、“度身定做”等多种形式分期实施。
       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当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及调整的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工业地价。条件成熟的,应积极探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局部使用标准厂房、要求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可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或以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者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以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直接建设标准厂房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咨询企业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三)凡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五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对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达到规定要求的,征地配套费可减半征收。标准厂房一层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全额收取,二层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三层以上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全免。凡利用存量土地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加收建设配套费。
       规费减免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先征后返。
       (四)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要积极探索工业企业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对工业企业原则上不提供工业生产以外的餐饮、居住等其他用地。要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职工公寓以及其他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建设标准厂房的开发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设施建设。
       三、完善工业项目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县(市)、区及开发区工业建设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增加一定的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对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落实建设用地核查制度。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必须明确土地用途、规划指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供地后,由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审计等部门对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进行复核验收。对未达到规定用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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