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时间:2006-12-19 00: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开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
       1.坚持全面放开和平等准入原则。全面放开民间投资准入领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同样享受。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2.对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新建项目,要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有关部门要提出建设项目,明确项目建设要求、回报预期和监督责任,面向社会以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产生项目业主;市政府组织编制全市民间投资项目指导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竞争。
       3.对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4.对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经营性事业单位要进行改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其改组改制。
       5.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
       6.围绕投资项目搞好服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改进政府工作方式
       1.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和拥有少量资金、有投资愿望、寻找小项目、创办小企业的各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市场开拓、投资融资、技术支持等服务,以服务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的作用,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加快建立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信用档案。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各县(市)区要加快民间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新建一批商业经营型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型担保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4.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开展创业辅导、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5.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项目,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时一视同仁。
       6.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部门制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7.整合规范社会服务资源。制定郑州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8.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为投资者建立退出机制。
       9.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各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三、培养造就企业家队伍,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1.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参加县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评各级劳动模范。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
       2.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养教育。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境内(外)参观考察、经贸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3.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分批进行上市辅导,形成上市梯队;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引导企业注重品牌培养,提高产品质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4.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每两年选择100家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和行业特色明显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扶优扶强;每两年选择100家产品好、效益好、成长性好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培养一批成长型企业,形成企业发展梯队。
       5.加强人才引进和员工培训。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企业文化,加强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6.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注重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7.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依法答复。
       8.维护企业职工的各项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工会和党组织,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加强规划指导,建立政策协调机制
       1.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3.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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