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时间:2017-11-01 00:00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郑政〔2016〕2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3〕12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郑政办〔2017〕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补贴工作是指财政给予合作银行一定补贴,合作银行以限定的贷款利率进行授信并发放贷款。本细则所称财政补贴对象为参与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补贴工作的合作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郑州市依法设立并纳税,符合最新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合作银行资格审核、合作事宜签订及申请补贴资金;结合自身职能向合作银行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设立、调整、拨付。

合作银行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中小微企业或自身确定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按照本细则限定利率自主确定授信对象和授信额度,向企业发放贷款。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 贷款补贴标准

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与有关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以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含30%)利率,向申请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单户企业年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单户对应年度累计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为避免财政资金重复补贴,将一年期及以下标准分列如下:

(一)贷款时长为一年期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贷款期限在7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贷款给予合作银行贷款金额1%补贴。

(二)贷款时长不超过一年补贴标准

贷款时长不足七个月的,以实际贷款月数计算:财政补贴金额=(实际贷款月数/12)*一年期补贴金额;

为鼓励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工作,企业贷款时长超过七个月的,参照一年期贷款金额给予财政补贴;

本条所说贷款时间,为企业实际使用贷款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若因基准利率发生重大变化,补贴比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等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贷款对象

(一)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按照申请条件进行筛选推荐,汇总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统一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合作银行依照市场化标准,对推荐企业进行最终授信贷款。

(二)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自行确定授信对象,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合作银行自行确定并拟授信的企业数量及金额,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并已授信的企业数量及金额为参照上限,即两者比例不得超过1:1,此比例可随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与合作银行商议变更。

第七条 企业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后,填写企业贷款确认表,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报送备案。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八条 补贴申请

(一)补贴审核资料:

1. 银行贷款合同;

2. 企业贷款到账证明;

3. 其他需提供材料。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会对银行已贷款业务进行复审,复审将依据企业还款证明等材料进行,如出现企业贷款时长不足7个月而足额申请补贴的将给予相应扣除。

(三)财政补贴资金按年度发放,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合作银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市财政局安排资金。

第五章 风险承担

第九条 企业贷款产生逾期,由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风险,市财政及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逾期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对企业还款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合作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相关资料。对于可能发生的"虚假授信"、套取财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合作银行参与资格,并停发当年所有财政补贴。涉及以往年份的,追缴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与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依照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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